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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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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一、補助地方政府 強化救難能量
    本會於111年辦理「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提升區域警示與救生救難能量。
  • 二、擴增安全資訊 提供民眾查詢
    本會已建立「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服務平台」,提供民眾查詢海域遊憩相關資料,並分別於110年1月21日及9月8日完成「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與「離島海域遊憩活動場域風險等級劃設作業」,函發各主管機關參處。
  • 三、違規柔性勸導 精進救難裝備
  • 海巡署倘發現民眾於主管機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或《發展觀光條例》所公佈之水域遊憩活動禁、限制區域從事相關活動,將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柔性勸導為原則,另配合主管單位提供有關行政協助工作,同時依行政院核定之「海域開放與發展計畫」,升級現代化救援裝備,提升救援效能。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本會成立後即就我國海洋政策規劃及建立海洋法制戮力以赴,並完成《海洋基本法》之立法,作為我國海洋國家總體政策的基本大法,後續以該法為基石,編纂完成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作為政策指引,未來將依上述規範,優化海洋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維護海洋權益,提升海洋科普、深化海洋文化、發展海洋產業及推動國際合作,以打造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發布單位:人事處

本會建置「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https://ocean.taiwan.gov.tw/),提供遊憩景點、氣象、法令規定等海域遊憩活動資訊,歡迎多加查詢使用。

發布單位:海洋資源處
一. 補助事項:

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洋永續資源、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產業、海洋保育及海域安全等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相關計畫及活動。

二. 補(捐)助案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本會每年補(捐)助同一學校及民間團體,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四)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三. 補(捐)助經費用途及審查作業程序:
  • (一)每案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二)補(捐)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及器材租借為優先,其餘項目由本會視計畫需求擇定。
  • (三)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 (四)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 (五)本會各處室應依處務規程掌理事項及本處理原則規定審查申請案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捐)助單位。
發布單位:科技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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