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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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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一、補助地方強化安全
  •       行政院自109年推動「向海致敬」政策,本會以「原則開放,有效管理」精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完善遊憩場域」、「水域安全宣導」、「補強救生裝備」、「辦理區域演練」等工作。
  • 二、頒訂指引參考運用
  •       本會分別於110年4月30日及111年1月3日函頒《設置海域遊憩活動告示牌之規範指引》及《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原則》,除供各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參考運用,亦利用上揭補助計畫,促使地方政府強化管理機制。
  • 三、研發系統風險揭露
  •       本會分別於109年及112年研發「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及「GoOcean海洋遊憩風險資訊APP系統」等系統,讓民眾即時掌握所處場域之各項活動所需資訊與活動能力分級建議,進而達到風險自主之效益。
  • 四、科技輔勤智慧管理
  •       本會國海院並在臺南海岸設置「機動微波海洋雷達站」監測海域,即時預警離岸流,另本會更輔導臺南市政府以科技輔勤及AI智慧監控之作法,進行溺水案件警(通)報,達到即時警報立即救援之效,逐步推動我國海域邁向「原則開放、有效管理」政策目標。
  • 五、精進及升級救難裝備
  •       海巡署倘發現民眾於主管機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或《發展觀光條例》所公佈之水域遊憩活動禁、限制區域從事相關活動,將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柔性勸導為原則,另配合主管單位提供有關行政協助工作,同時依行政院核定之「海域開放與發展計畫」,升級現代化救援裝備,提升救援效能。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本會成立後即就我國海洋政策規劃及建立海洋法制戮力以赴,並完成《海洋基本法》之立法,作為我國海洋國家總體政策的基本大法,後續以該法為基石,編纂完成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作為政策指引,未來將依上述規範,優化海洋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維護海洋權益,提升海洋科普、深化海洋文化、發展海洋產業及推動國際合作,以打造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我國目前參與目前實質參與12個海洋國際組織,其中8個以官方名義參與,4個以其他名義參與,性質以漁業管理性質為主,海洋保育及海事安全相關組織則較為缺乏。因此,本會將依據本會業務推行現況,積極推動海洋國際組織參與事宜。

附:(1)官方名義:亞太經濟合作(APEC)、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EC)、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北太平洋鮪類及似鮪類國際科學委員會(ISC)、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2)非官方名義: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太平洋島國論壇(PIF)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下屬「漁業委員會」(FC)。

發布單位:國際發展處
一. 補助事項:

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洋永續資源、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產業、海洋保育及海域安全等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相關計畫及活動。

二. 補(捐)助案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本會每年補(捐)助同一學校及民間團體,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四)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三. 補(捐)助經費用途及審查作業程序:
  • (一)每案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二)補(捐)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及器材租借為優先,其餘項目由本會視計畫需求擇定。
  • (三)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 (四)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 (五)本會各處室應依處務規程掌理事項及本處理原則規定審查申請案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捐)助單位。
發布單位:科技文教處
  • 一、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辦理海洋研究相關活動,本會訂有海洋委員會補捐助海洋事務研究活動作業要點,期能引導及活化海洋研究之風氣。其申請單位與補(捐)助標的如下:
    • (一)申請單位:
    1.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2.     國內公立研究機關(構)及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關(構)。
    3.     行政法人。
    • (二)補(捐)助標的:
    1.     海洋事務相關學術研究會議,如研討(習)會、論壇、座談會、工作坊及論文發表會等。
    2.     促進民眾對海洋研究或學術瞭解之活動,如研習營及研習活動等。
    3.     其他促進海洋事務學術發展之研究活動。
  • 二、為發揮補(捐)助之效益,業依據本會業務推展需要及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擬定當年度重點補(捐)助之研究議題,並函國內大專院校及相關研究機構,申請單位符合相關議題範疇者,將優先核予補助。
  • 三、本案採隨到隨審制,依申請單位來函先後順序與當年度預算經費情形辦理補助事宜。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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