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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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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為培育優秀海洋事務研究人才,鼓勵各大專校院學生參與海洋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本會訂有海洋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重點摘述如下:
    • (一)補助對象: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非在職專班之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研究生,並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推薦者。
    • (二)補助研究標的: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技研究、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域安全、海洋觀光遊憩、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海洋污染防治等專題研究計畫。
    • (三)補助經費項目:
      • 1.研究助學金:每案補助提案學生新臺幣五萬元。
      •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等費用,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並得視計畫性質與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 3.管理費:學校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學校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每案新臺幣五千元計列。
  • 二、本會將衡酌各學校、地域、性別與各領域研究件數之衡平性酌予補助。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一. 補助事項:

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洋永續資源、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產業、海洋保育及海域安全等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相關計畫及活動。

二. 補(捐)助案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本會每年補(捐)助同一學校及民間團體,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四)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三. 補(捐)助經費用途及審查作業程序:
  • (一)每案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二)補(捐)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及器材租借為優先,其餘項目由本會視計畫需求擇定。
  • (三)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 (四)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 (五)本會各處室應依處務規程掌理事項及本處理原則規定審查申請案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捐)助單位。
發布單位:科技文教處
  • 一、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辦理海洋研究相關活動,本會訂有海洋委員會補捐助海洋事務研究活動作業要點,期能引導及活化海洋研究之風氣。其申請單位與補(捐)助標的如下:
    • (一)申請單位:
    1.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2.     國內公立研究機關(構)及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關(構)。
    3.     行政法人。
    • (二)補(捐)助標的:
    1.     海洋事務相關學術研究會議,如研討(習)會、論壇、座談會、工作坊及論文發表會等。
    2.     促進民眾對海洋研究或學術瞭解之活動,如研習營及研習活動等。
    3.     其他促進海洋事務學術發展之研究活動。
  • 二、為發揮補(捐)助之效益,業依據本會業務推展需要及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擬定當年度重點補(捐)助之研究議題,並函國內大專院校及相關研究機構,申請單位符合相關議題範疇者,將優先核予補助。
  • 三、本案採隨到隨審制,依申請單位來函先後順序與當年度預算經費情形辦理補助事宜。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 一、補助地方政府 強化救難能量
    本會於111年辦理「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提升區域警示與救生救難能量。
  • 二、擴增安全資訊 提供民眾查詢
    本會已建立「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服務平台」,提供民眾查詢海域遊憩相關資料,並分別於110年1月21日及9月8日完成「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與「離島海域遊憩活動場域風險等級劃設作業」,函發各主管機關參處。
  • 三、違規柔性勸導 精進救難裝備
  •        海巡署倘發現民眾於主管機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或《發展觀光條例》所公佈之水域遊憩活動禁、限制區域從事相關活動,將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柔性勸導為原則,另配合主管單位提供有關行政協助工作,同時依行政院核定之「海域開放與發展計畫」,升級現代化救援裝備,提升救援效能。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發布單位:人事處

本會成立後即就我國海洋政策規劃及建立海洋法制戮力以赴,並完成《海洋基本法》之立法,作為我國海洋國家總體政策的基本大法,後續以該法為基石,編纂完成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作為政策指引,未來將依上述規範,優化海洋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維護海洋權益,提升海洋科普、深化海洋文化、發展海洋產業及推動國際合作,以打造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一、本會設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平台,供民眾查詢各類遊憩場域及活動風險資料;另於110年至111年函頒3項海域管理指引(「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原則」、「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原則(第二版)」及「臺灣海洋遊憩永續管理指引」),供各主管機關強化管理。
二、本會國海院另建立海域遊憩風險平台,針對全國各海域不同海象氣象不同遊憩種類,進行即時能力分級建議,以提供民眾落實風險自我管理。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本會建置「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服務資訊平臺」(https://ocean.taiwan.gov.tw/),提供遊憩景點查詢、海情海象、海況即時影像、法令規定、各項遊憩活動及海洋驛站導覽申請等海域遊憩活動資訊,歡迎多加查詢使用。

發布單位:海洋資源處

我國目前參與目前實質參與12個海洋國際組織,其中8個以官方名義參與,4個以其他名義參與,性質以漁業管理性質為主,海洋保育及海事安全相關組織則較為缺乏。因此,本會將依據本會業務推行現況,積極推動海洋國際組織參與事宜。

附:(1)官方名義:亞太經濟合作(APEC)、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延伸委員會(EC)、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北太平洋鮪類及似鮪類國際科學委員會(ISC)、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2)非官方名義: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太平洋島國論壇(PIF)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下屬「漁業委員會」(FC)。

發布單位:國際發展處

海洋產業係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產業,整體海洋產業的組成規模相當龐大,茲依產業型態列舉如下:

  • 1. 第一級產業型態:如海洋漁業、海洋養殖及海洋礦資源等。
  • 2. 第二級產業型態:如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製造、海洋工程及海洋能源等。
  • 3. 第三級產業型態:如海洋運輸及輔助、海洋觀光及遊憩、海洋文化、海洋運動及海洋生物科技等。
發布單位:海洋資源處

國際法通常由國際實踐或是由國際所承認所形成,因此台灣若欲與國際接軌或不自外於國際社會之間,應將國際法之內涵透過內國法化方式,融入我國法律制度之中。

發布單位:國際發展處
海洋資源係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
1.生物資源:
如魚類、貝類、藻類等各種海洋生物。
2.非生物資源:
  • (1)海洋礦產,包括各式礦產、石油與天然氣等。
  • (2)海洋能源,如利用洋流、潮汐、波浪及風力等所產生之能源。
  • (3)海水資源,如海水淡化、製鹽及深層海水等。
發布單位:海洋資源處
「電話檢舉」方式: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及各機關政風單位。
發布單位:政風處

政府資訊的公開必須兼顧國家機密,程序正義與民眾個人權利。因此舉凡國家機密,影響民眾個人權益,如隱私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與政府執行公權力相關的程序正義,如檢調取締、專業考試等,依據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單位可以拒絕公開前開資訊,詳細的限制請參考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在訂定資訊公開法時,瞭解資訊公開與限制互為消長,因此對於限制採表列方式,不在限制範圍之資訊,依法不得拒絕民眾申請。

發布單位:秘書室

可以的!只要該國的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在立法之初,便考量資訊跨國流通,並兼顧我國國民權益,採平等互惠原則。

發布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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