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署於114年4月21日接獲屏東地檢署通知,隨即指派屏東保育站保育巡查員攜帶鯨豚肉採樣試劑,並會同警政署保七總隊、農業部漁業署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於114年4月25日前往東港漁港,執行「連〇發」漁船之漁獲卸載監控作業。
本次卸載漁獲總量約39噸,海保署有效運用備妥之鯨豚檢測試劑,於現場進行隨機抽樣及快速檢測。期間,漁業署人員於清艙作業時發現兩塊疑似鯨豚肉塊,海保署立即進行現場初步檢測,結果顯示為陰性,確認該肉塊非屬鯨豚肉。後續本署仍將依規配合檢調機關進行相關查處作業。
此外,海保署同仁於現場對吳姓船長及船員進行宣導教育,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及誤捕通報機制,並重申漁民如誤捕鯨豚、海龜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即通報並妥善紀錄,以利後續處理並避免觸法。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海豚屬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而鯊魚中僅鯨鯊列為保育類。如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依同法第41條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海保署再次呼籲從事海上作業之漁民朋友,務必遵守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法令,避免騷擾、獵捕鯨豚、海龜等保育類動物,以共同守護珍貴海洋生態資源,並避免因違法行為遭受刑罰。
權責機關及發言人:海洋保育署施義哲副署長
聯絡電話:07-3382057#262017或0905-167616
發稿日期:1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