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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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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海域劃設原則之研究
發布日期:108-11-08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政府積極推動「開放海洋」政策,鼓勵倡導民眾參與各類海上休閒活動,推動海域活動多元化發展,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規定,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然現行各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水域,多未有針對海域環境、洋流、海岸地形、地貌等之深入調查研究與科學分析根據,全憑地方政府及救災單位之救援紀錄、溺水傷亡紀錄等統計資料公告,且沒有全國統一之標準。
  鑒於危險海域之劃設涉及人民權益,且危險海域之劃設與公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需同步透過長時間科學觀察及研究,方得以做為客觀之佐證依據,爰規劃以系統性且長期之科學調查研究分析,進而做整體效益評估,歸納可行作法,以作為爾後政策規劃,及與主管機關協商參考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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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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