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環署水字第○九九○○六三九一一號令發布核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有關公私場所重新申請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之審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