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11-03
發布單位:海洋保育署
- 主旨: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政部未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公告,名稱並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自即日生效。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項。
- 公告事項: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以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之海域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
主任委員 管 碧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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