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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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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公告,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10-18
發布單位:海洋保育署
  • 主旨: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公告,自即日生效。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西北指定海域區塊 I:
    • (一)位置(東西南北四個角之經緯度):
      東:N25°30.0' E121°40.0'
      西:N25°40.0' E121°20.0'
      南:N25°30.0' E121°20.0'
      北:N25°40.0' E121°40.0'
    • (二)水深範圍: 40公尺以上。
    • (三)離岸距離:25公里以上。
    • (四)面積:約 900平方公里。
    • (五)棄置標的物:限定如浚泥等沉降物質之集中棄置。
    • (六)棄置期間:除東北季風期及烏魚季節外皆可。
  • 二、西部指定海域區塊 II:
    • (一)、位置(東西南北四個角之經緯度):
      東:N24°35.0' E120°30.0'
      西:N24°40.0' E120°10.0'
      南:N24°20.0' E120°10.0'
      北:N24°55.0' E120°30.0'
    • (二)水深範圍:40公尺以上。
    • (三)離岸距離:25公里以上。
    • (四)面積:約 1800平方公里。
    • (五)棄置標的物:不限定。但應避免影響本海域區塊內國營礦區之探採作業。
    • (六)棄置期間:全年皆可。但須注意烏魚季節並作必要之調整。
  • 三、西南指定海域區塊 III:
    • (一)、位置(東西南北四個角之經緯度):
      東:N22°40.0' E120°
      西:N22°40.0' E119°25.0'
      南:N22°22.8' E119°45.0'
      北:N22°57.8' E119°40.0'
    • (二)水深範圍:1000公尺以上。
    • (三)離岸距離:30公里以上。
    • (四)面積:約 2800平方公里。
    • (五)棄置標的物:不限定。但應避免影響本海域區塊內國營礦區之探採作業。
    • (六)棄置期間:全年皆可。但須注意烏魚季節並作必要之調整。
  • 四、東南指定海域區塊 IV:
    • (一)、位置(東西南北四個角之經緯度):
      東:N21°33.0' E121°20.0'
      西:N21°40.0' E121°
      南:N21°20.0' E121°
      北:N21°53.0' E121°20.0'
    • (二)水深範圍:1000公尺以上。
    • (三)離岸距離:40公里以上。
    • (四)面積:約 1800平方公里。
    • (五)棄置標的物:液相棄置物質或採擴散方式棄置之物質。
    • (六)棄置期間:原則上全年皆可。但須注意飛魚洄游季節並作必要之調整。
  • 五、東北指定海域區塊 V:
    • (一)、位置(東西南北四個角之經緯度):
      東:N24°30.0' E122°20.0'
      西:N24° E121°50.0'
      南:N24° E122°10.0'
      北:N24°30.0' E122°
    • (二)水深範圍:1000公尺以上。
    • (三)離岸距離:20公里以上。
    • (四)面積:約2800平方公里。
    • (五)棄置標的物:不限定。
    • (六)棄置期間:除東北季風期外皆可。
  • 六、離岸三浬外棄置港灣疏浚底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許可之海域。
主任委員 管 碧 玲
相關附件
  • 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公告(含附件)  檔案下載:24次
  • 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總說明  檔案下載:12次
  • 修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修正對照表  檔案下載: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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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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