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廢止「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三) 電話:07-3381810,分機261222。
(四) 傳真:07-3381163。
(五) 電子郵件:s9747@oac.gov.tw。
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