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三、「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三) 電話:07-3381810,分機261222。
(四) 傳真:07-3381163。
(五) 電子郵件:s9747@oac.gov.tw。
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