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
(三) 電話:07-3382057。
(四) 傳真:07-3381755。
(五) 電子郵件:pihuwu@oca.oac.gov.tw。
主任委員 李 仲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