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
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
(三) 電話:07-3382057分機262212。
(四) 傳真:07-3381663。
(五) 電子郵件:cfj@oca.oac.gov.tw。
主任委員 李 仲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