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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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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消費‧真刷卡」有關係
發布日期:108-03-28
發布單位:政風處

政府為了推動「觀光客倍增」的既定政策,提振觀光旅遊產業發展,同時落實強制休假制度,以期紓解公務員身心,提升行政效率,將行之多年的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辦法,改成國民旅遊卡制度,並自去(九十二)年元旦開始,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公開招標,委由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萬通商業銀行等銀行,針對全國公務員發行「國民旅遊卡」,並在全國各地之旅行業、旅宿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農特產品手工藝品、遊樂區博物館、加油站等行業簽立一萬七千餘家特約商店供公務員進行消費,該制度係由公務員持國民旅遊卡消費,並利用「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來請領休假補助,此種將休假現金補助轉變成為指定用途並附加限制的方式,用意在於鼓勵公務員休假旅遊,落實強制休假補助的規定,提昇行政效率,同時藉以刺激國內旅遊消費,帶動觀光產業發展,創造地區就業機會,以休假補助作為產業發展政策工具的做法,其立意甚佳。

惟有某地區之旅行社,自九十二年六月起以「真刷卡假旅遊」方式,對外招攬生意,公開表示可以幫公務員「假消費‧真刷卡」以詐領旅遊補助金,只要到該旅行社刷卡,或填寫刷卡傳真單,並填具身分基本資料,進行假消費,由旅行社偽造不實之旅遊行程及紀綠,提供消費收據供公務員向服務之機關申請九十二年度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自五千餘元到一萬六千元不等),而該等不實之消費則由旅行社抽佣一成,刷卡的公務員則可以當場拿到九成現金,來支付刷卡之費用,如依規定,只要消費八成(一萬二千八百元)即可領到旅遊補助金一萬六千元,因此至該旅行社刷卡的公務員,通常刷卡一萬三千元,再依刷卡簽帳單向服務機關報領一萬六千元,而旅行社則抽取一千三百元佣金。

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先後接獲檢舉上述不法情形,遂報局立案進行偵辦,經向交通部觀光局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調閱該旅行社申報之國民旅遊卡消費申報資料,並依檢舉資料初步過濾,發現涉案公務員竟達一千六百人,而其所涵蓋之機關達三百餘個,犯罪金額達新臺幣二千餘萬元,於是依法報請地檢署進行偵辦,承辦檢察官以犯罪者皆係公務員,原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務」立案偵辦,但後因審酌該等公務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行為尚難構成「利用職務之機會」之構成要件,而認為公務員以詐術、偽造文書等方法,使公務機關交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致生損害於公眾為由,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及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等罪進行偵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向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對上開旅行社進行搜索及傳喚其相關業務負責人,由於該案牽涉人員及機關廣泛,造成社會相當大之震撼。

地檢署為使案件能順利進行,乃決定要求各機關政風室對該等機關涉案之人員勸說,並安排至調查局全國之各外勤處站製作自白筆錄,並於今年二月間對首批進行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的八十餘名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為不起訴處分,以示自白從輕處分,來鼓勵公務員積極對犯罪行為進行自白,經歷時近二個月動員各外勤處站製作涉案公務員犯罪自白筆錄,約有一千五百份之多,經筆錄顯示均坦承有上述詐欺及違造文書之行為,地檢署乃於九十三年三月底再次傳喚該旅行社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並由法務部調查局將所調查之犯罪事實移送地檢署偵辦。

鼓勵公務員旅遊,原是政府美意,但發展成集體詐欺事件,除了是制度設計欠佳所致外,公務員的僥倖不法心態才是最大的主因。雖然「非假日、異地、隔夜、特約店消費」等規定,使得公務員休假旅遊動機降低,但該等規定均有其考量之理由,例如「非假日」消費,就是希望錯開假日尖峰期間,一方面可以提升尖峰期間一般觀光客的消費品質,一方面又可為離峰時帶來客源,節省消費支出,但前述公務員卻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九十二年五月及八月間取消購買金飾、電器之不當消費管道後,轉而透過旅行社進行「假旅遊、真領錢」之犯罪行為。該等弊案涉及詐欺情事若以個案來說,國民旅遊卡的假刷卡,充其量換得一萬多元現金,犯罪金額不大,然而,就為這區區的金錢誘因,卻足以讓公務人員忘掉自己是公權力身分,造成空前規模之公務員集體詐欺事件,其中有以下幾個共同的原因:

 

  • 一、是因為金額不大,使相關人員心防鬆懈,不覺得那與貪瀆或詐欺有關。
  • 二、是因為不法旅行社規避法令公開招攬參加,又因該等假消費不需要複雜的操作程序,讓人覺得只是舉手之勞,「不像在犯罪」,而誤入陷阱。
  • 三、是因為身旁有許多同事參與,集體行動讓人們產生不切實際的「安全感」,即犯罪的責任分攤減到最少,甚至有如果不跟進就是傻瓜的感覺,所以一窩蜂跟進共同犯罪。
  • 四、是因為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是發放給每個公務員的定額休假補助,在制度變更後,性質上從「補助款」變為「申報款」,許多公務員在心理上還殘留著這是「我們的錢」的想法,因此即使沒有旅遊消費,也覺得用其他手段把這些錢拿回來並沒有犯錯感,此亦造成諸多公務員法感喪失之原因。


本案例對諸多公務員所造成的形象及實質負面衝擊不言可喻,對偵查之司法機關所耗費之人力經費更是可觀,顯示我國公務員對法律內容之了解程度顯然不足,對法律遵守之信念仍有待加強,否則身為國家公務人員都如此枉法,又如何期待廣大的民眾能知法守法呢?本案值得全國公務人員深思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否則誤入法網,恐身敗名裂且影響政府形象至鉅。

(轉載清流月刊九十三年六月號,作者:廖哲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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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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