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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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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巡大隊中隊長李○○拒收賄賂案
發布日期:108-06-20
發布單位:政風處
壹、案情摘要

民眾黃○智(有懲治走私條例前科)為遂行走私行為,利用任職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承辦軍人保險業務機會,與中隊長李○○交往後,要求其調整岸巡兵力部署時段,承諾每次走私成功即可給予新台幣三萬元代價,在未獲該中隊長允諾情況下,當場致贈現金三萬元及行動電話乙組即行離去,意圖以致贈財物等賄賂手段達成其不法目的;中隊長為證明其清白,立即向其上級長官副大隊長林○○報告,並依指示取得黃○智犯罪證據後報請上級處理,全案經本署政風處會同海岸巡防總局督察單位查證屬實,由該總局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案經臺灣○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黃○智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後,三審定讞。

貳、查處經過

一、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某次餐敘中,黃○智基於行賄之犯意,向中隊長李○○提及因海巡單位雷厲風行執行查緝走私勤務,造成私梟嚴重虧損,要求渠以會哨調開岸巡兵力三十至六十分鐘等方式,以便利走私物品上岸,並言明每次走私成功代價為三萬元,另提供行動電話使用,以利聯絡等語,意圖引誘中隊長李○○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黃○智攜帶現金三萬元及NOKIA3210型行動電話乙組( 內含手機一支、原廠皮套、電池及充電配備、SIM卡一張)交給中隊長李○○,暗示此為便利私梟走私之對價,在未獲允諾前即行離去;中隊長李○○果真由上揭手機接獲黃○智撥來之電話,要求調整岸巡勤務部署使其能順利走私;中隊長李○○認為事態嚴重及表明自己清白,立即將上述情形報告其上級長官副大隊長林○○。

三、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副大隊長林○○指示中隊長李○○打電話佯與黃○智聯繫,並將談話內容錄音存證以求自清,於是中隊長李○○即在電話中向黃○智表示若協助渠走私案情爆發後,將承擔嚴重之法律責任,實礙難照辦等理由推託,然黃○智卻一再勸誘,暗示亦有其他單位人員協助,絕對不會出問題,並主動向中隊長李○○說明要如何調整及部署岸巡兵力;中隊長李○○取得黃○智電話錄音後,將賄款三萬元、行動電話乙組及錄音帶交給副大隊長逐級陳報本署政風處處理。

參、檢討分析

一、中隊長李○○拒收賄賂,遇問題立即反映,經與其上級長官研討如何自清等反制作為後,完整蒐集私梟行賄證據並繩之以法,堪為表率,為表彰其操守,經海岸巡防總局核發一萬元獎金獎勵;另副大隊長林○○主動指導所屬蒐集私梟行賄事證,不僅保護所屬同仁,更嚴厲打擊私梟集團,有效維護所屬單位執行海巡勤務之清廉形象,足為海巡楷模,經海岸巡防總局核予記功乙次獎勵。

二、私梟黃○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要求其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其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責,歷經三審定讞,判決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賄款三萬元及行動電話乙組均予沒收。

肆、結語

海巡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海岸巡防及查緝走私偷渡等任務,是私梟、人蛇集團極欲結交、賄賂的對象,吾人應隨時自我惕厲,為維護海巡人員優良清廉形象,在面對各種利誘時能不為所動潔身自愛,本署各級機關應再加強宣導「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有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活動等事件,應辦理登錄建檔之規定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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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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