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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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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殯葬用地」、納(靈)骨塔之財產申報事宜
發布日期:110-11-23
發布單位:政風處

法務部來函宣導有關「殯葬用地」、納(靈)骨塔之財產申報事宜: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持有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為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規定之「不動產」,應予申報。

(二)至納(靈)骨塔之權利取得型態實務上目前區分為「使用權」與「所有權」:
1.若為使用權者,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其價額之計算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參照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存放單位使用權之價金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20 萬元者即須申報。
2.至若持有具不動產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自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不動產」而應予申報。

(三)以上事項已併函發本會各署研究院知悉,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向本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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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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