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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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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新南向國家海洋治理與合作之研究
發布日期:111-04-29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我國要以「海洋治理與合作」與新南向國家進行連結,首先要明白作為國家利益的「海洋治理」是指如何永續利用海洋,強調的是海洋事務在經濟、社會與環境三面向之整合。全球有高達40%的人口生活在距離海岸線100公里以內的地區,30億以上的人依靠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來維持生計。氣候變遷與海洋環境變化都會直接對這些人口的生計安全造成無可挽回的衝擊,從而對每個受影響國家的經濟安全造成威脅,這又會回過頭來造成國內外政治與社會的動盪。   
       以漁業為例,漁業合作絕非僅僅只是漁捕數量與各國配額的問題而已,從最上層的國際組織建制與法規運作、各國特殊狀況到該國的漁捕產業供應、加工、冷藏、運輸一連串產業鍊,都會考驗海洋治理、科技運用、人才培育的合作是否可行。因此以海洋治理進行國家合作時,必須先釐清海洋治理在目標國的核心利益為何?相關事務之權責是否散落在依功能劃分的政府行政機構各單位?我們要以哪個單位作為主要施力點才能符合我國目標?   
       由於美中南海對峙的情勢,東協國家在討論海洋治理與合作時,都採取多方合作的「避險」策略。台灣如果要能成功建立海洋治理的合作關係,在議題選擇上必須盡量符合四個條件:(1)符合東協國家利益需求的項目;(2)台灣有能力、有實力可以與之互動者;(3)不易因政治敏感理由而受中共干擾者;(4)友我之大國所支持之項目。因此我們提議以聯合國所提倡的「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第十四項(Life Below Water)作為與南向國家進行海洋治理合作的綱領。永續發展目標作為聯合國決議,各國都設有相應的專屬機構,馬上就可以進行制度與組織上的連結。這幾個分項議題之下的各種子議題就是台灣可以具體操作的措施,強化我國與東協的協作(collaboration)關係,那台灣在東協國家的避險策略中,也就可能獲得實質介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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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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