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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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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致敬中央法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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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發布日期:110-08-04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109年5月22日指示以「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大政策主軸,推動本政策,其中「服務」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財政部爰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海岸土地放租之租賃期限,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調整或由承租人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承租人為達成經營目的須於承租海岸土地建造或拆除建築物,其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保證金繳納、退還機制,並增訂承租人違規擅自建造建築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地上物之處理方式及增訂承租人申請續租換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相關附件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修正公告令  檔案下載:25次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修正條文  檔案下載: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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