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操作波特船等新興水域遊憩活動日漸興盛,交通部於110年9月2日以交路(一)字第11082003534號令,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將「其他浮具」之活動進行納管,俾各主管機關有所依循進行管理,並同時明定帶客從事其他浮具活動者,應報備及辦理行前活動安全教育責任,從法規面強化民眾遊憩時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