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87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為確定我國領海主權範圍及測算其他海域權利得主張之範圍,以維護我國海域權益,內政部爰依前述規定研擬完成「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草案)」,報經行政院於88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在案,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含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並於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97355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