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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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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

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管理海域,於民國89年1月28日,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一方面致力於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二方面注重執法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持續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執法工作。

海巡署職掌: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發布單位: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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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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