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3-04-01
發布單位:海洋保育署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130002487號
- 主旨:公告「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自即日生效。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本公告所稱利用海洋設施,指利用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卸(輸)油平台、浮筒、棧橋式碼頭或其他人工結構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固定耐久式之棧橋式碼頭,不在此限。
- 二、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年輸送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提出海洋污染防治計畫:
- (一)輸送原油一百萬公秉以上。
- (二)輸送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
- (三)輸送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各品項加總五萬公秉以上。
- (四)輸送附表所列之化學品,各品項加總十五萬公噸以上。
- 三、本公告生效前已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達本公告規模者,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二年內,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屆期未取得許可者,不得繼續為之。
主任委員 管碧玲
相關附件
-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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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總說明及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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