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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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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行政院研擬「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採」,採用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相關連結: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 瀏覽人次: 1296人
  • 更新日期: 1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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