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法人、人民團體、各級學校。
三、補助項目徵件主題
以我國專家學者代表臺灣參與國際場域,進行實質政策交流與人脈鏈結為核心,強化臺灣於國際海洋治理之參與度與政策連結。
1.赴外參與國際海洋會議、論壇或研討會
- (1)參與具國際治理或政策影響力之海洋相關會議、論壇或研討會,會議參與代表國家達5國以上(不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參與人數達50人以上。
- (2)須實質參與正式會議(請於計畫書詳述參與角色),並於活動期間主辦或合辦官方周邊活動。
- 2.國際智庫政策交流與人才合作
- (1)以推動具實質政策內涵之智庫交流為原則,著重政策層次對話與專業網絡建立。
- (2)應具體說明合作智庫之背景、歷往與臺灣相關之研究或發表立場、交流方式及預期成果,並至少產出共同政策建議、研究摘要、聯名報告或於國際平台露出臺灣觀點等具體成果之一。
(二)海洋青年賦能
以培育35歲以下青年實際參與國際事務並建立長期國際連結為核心,協助青年接軌國際海洋議題,形塑我國海洋外交之未來人才與網絡基礎。
1.跨國海洋青年領袖培力
(1)辦理跨國性海洋青年類型活動,如領袖營、海外培力營或跨國實務體驗等。
- (2)計畫內容應包含與國際組織、國外政府機構、研究機構或具影響力團體合作之培訓或實作課程,並安排青年實際參與國際會議、政策對話、工作坊或相關國際場域。
2.青年跨國合作與社群建置
- (1)建立或強化青年國際社群平台,推動青年跨國合作專案。
- (2)申請單位應說明合作夥伴、青年參與角色及預期成果,包含跨國共同提案、政策建議、行動方案或成果發表等。
(三)跨國海洋行動方案
以由我國單位主導或共同發起之跨國合作與區域行動為核心,推動具示範性與延續性之海洋實作。
1.跨國海洋行動方案執行
與區域理念相近國及友邦之政府機構、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或本會及所屬機關MOU簽署對象合作,由我國單位主導或共同發起,執行具落地性及示範性之跨國海洋行動方案。
2.區域倡議與行動建構
彙整區域政策經驗或趨勢,由我國單位主導或共同發起倡議主軸或行動共識,並辦理跨國政策對話、圓桌會議或區域性論壇,促進區域合作與後續行動。
四、經費額度及執行期程
- (一)補助經費:每案原則以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
- (二)執行期程:自115年計畫核定日起,至115年11月31日止,並需在115年12月10日前辦理結案。
- (三)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700萬元整,因預算尚未通過僅先核定205萬元,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核定其差額,如年度預算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則全案預算金額依法定預算數。
五、補助原則及經費用途
(一)採競爭型審查機制,計畫以115年度執行為限。
(二)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1案。
(三)本計畫為經常門費用,申請單位不得將本計畫經費運用於購置金額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支出(如材料費、機具費等);以配合款自行支應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四)本計畫分攤經費以計畫執行所需之業務費為原則,包括通訊費、運費、國內外旅費、租金(不含房租)、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如調查、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費或潤稿、編輯、印刷、排版、設計等專業服務費)、酬勞性費用(如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與稿費等)等業務費,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媒體宣傳費、水電費、專職人員薪資、獎金等費用。
(五)各項分攤經費請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六)臨時人員酬金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或時薪標準,且不得逾總分攤經費30%。
(七)申請單位之分攤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之30%以上。前揭分攤經費,得包括申請單位自籌經費,及向其他政府機關、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申請並獲核定之補助經費;惟其來源不得重複申請本會補助,並應於計畫書中載明各項經費來源及分攤方式。
(八)本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申請單位應依核定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如因計畫調整、核定金額縮減、執行進度或結案情形而產生經費賸餘款,或有新增預算財源挹注,本會得視整體補助效益及實際執行情形,依原審查序位,將經費調配予備取通過之申請計畫使用,並另行通知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核定及執行事宜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方式:
1.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 (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2.符合資格對象備妥申請文件,於截止收件前,將各項申請資料以郵遞寄送或專人送達方式提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國際發展處收,並應以本會提供之信封封面格式,黏貼於外信封,勾選徵件主題類別,以本會收文登錄時間為憑,逾期、未依本會提供信封格式或未勾選徵件類別者,概不予受理,亦不退還所寄文件。
3.申請資料電子檔亦請同步寄至電子信箱:oceangrant.oac@gmail.com
(二)申請文件格式:
1.申請文件應包含:
- (1)申請表
- (2)計畫書1式
- (3)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事前揭露表
- (4)證明文件影本:民間團體需檢附申請單位登記立案文件、現任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免附。
- (5)其他佐證資料:如相關受政府補助計畫之實績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2.以A4規格中文(字形為標楷體)撰寫,雙面印刷,直式橫書編排並編目錄頁、頁碼,其餘以附錄(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影本證明文件應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並核章。
七、審查辦法
(一)審查標準
| 審查項目 |
說明 |
權重 |
|
計畫團隊執行力
|
1.計畫主持人及核心團隊成員之專業背景與相關經歷。
2.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相關計畫之實績與成果。 |
20% |
|
計畫完整性及一致性
|
1.計畫構想是否符合本會補助目的、計畫方向及相關施政方針。
2.推動方式、工作項目與期程規劃之合理性及整體一致性。 |
30% |
|
計畫之創新性及可行性
|
計畫構想或推動策略之創新性,是否提出不同於既有作法之觀點或模式,並評估其在資源、
時程及執行條件下之可行性。 |
20% |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計畫內容與執行需求,項目與金額配置是否合理、完整,並符合相關補助規定。 |
10% |
| 計畫效益及影響力 |
計畫成果所產生之實質效益與影響範圍,是否具示範性、延續性,並有助於提升我國海洋國際參與、
人才培育或區域合作之成效。 |
20% |
(二)審查方式
計畫採競爭型擇優補助機制,先就書面文件進行資格審查,資料缺漏及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通過資格審查者,提請本案評審小組委員,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評分作業,依評分結果排列優先補助序位、補助額度及備選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函復提案單位。
- (三)申請單位應於書面通知後10日內提交修正計畫書(1式3份及電子檔1份),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
- (四)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
八、經費撥付、核銷及結案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執行達期末進度時,檢具計畫執行及成果報告書、執行經費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與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函送本會審查核銷結案。
-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若有賸餘款,應按原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五)經費支用、核銷及計畫結報,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督導及考核
- (一)經核定之計畫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本會得不定期進行訪查、輔導,並納入計畫考評重要參據。
- (二)計畫使用之場域及進行之活動,應有適當之安全規劃或對參與人員有適當之保險,以保護參與者。
- (三)受補助單位延遲繳交成果、成果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時,將列為未來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 (四)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各項法令規定者,應繳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本會將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五)本會視需求辦理學習交流、經驗分享及成果發表會等活動,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與。
-
十、計畫預定執行期程
| 辦理事項 |
時間 |
備註說明 |
| 補助名單公告 |
115年5月15日前(暫定) |
於官網公告名單,並通知申請單位。 |
| 計畫書核定 |
115年5月29日前(暫定) |
受補助者修正計畫書,並函送本會核定。 |
| 期末審查 |
115年12月10日前 |
受補助單位提送結案成果及核銷相關資料。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 (一)提案通過審查者,應依據各相關規定辦理,修正工作計畫書,並於計畫核定後開始執行。
(二)各提案計畫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因不可預期之客觀因素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時,應填具經費調整對照表並敘明理由送本會申請修改預算經費(原則以1次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經本會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核定之補助額度原則不可逾本會核定額度,另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含所有政府機關)補助經費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四)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成果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圖文及照片,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著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計畫執行中所使用之相關文宣,應附註「海洋委員會」為指導單位。
十二、附則
其他未盡事宜,本會得視實際需求調整及補充,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