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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擬修法將「禁限制水域」改由海委會公告, 基於國安考量仍應維持由國防部公告
發布日期:114-06-12
發布單位:秘書室



   針對近期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將「禁限制水域」公告,從國防部改由海洋委員會公告。海洋委員會表示,該條文之立法背景係由國防部召集相關單位衡酌兩岸分治、軍事安全及地緣特性等因素而劃設,113年4月26日公聽會中,海委會出席代表已陳明若要做變更,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81年公布施行,國防部於87年6月22日依兩岸條例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復於93年6月7日及107年5月25日公告兩次公告修正。其中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球、七星岩及東沙地區之禁止水域範圍與我國之領海範圍一致,限制水域範圍則與我國鄰接區範圍相同。至於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則採多邊形劃法劃設之,可以明顯看出該法第29條關於禁限制水域的規定,係基於國防安全、國家安全及區域情勢的綜合考量,且涉國家安全及行政院各機關內部分工。因此,該條文維持現行作法,由國防部負責公告,能確保相關水域管理與防務作業的協調性與一致性。

   海委會表示,在去(113)年的「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立法公聽會上明確表示,若將「禁限制水域」公告,從國防部改由海委會公告,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並非如外界所報導的「沒有意見」。「禁限制水域之劃設公告」非單純本於海域分區利用劃設公告,事涉國安及國防層面考量,自應維持由國防部為之。

   海委會始終致力於維護海域秩序與安全,現行規定對於驅離中國大陸越界漁船,執法沒有疑義,但禁限制水域涉及國防戰略與安全防務,應由具有國防權責的機關進行公告,以確保政策連貫性與執行效益。海委會將與相關機關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維護海域安全,以符合國家整體安全利益。

   海委會最後呼籲,在涉及國防與國安政策的立法修正過程中,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並確保政策調整不影響國家安全與既有管理體系的運作,維持穩定、有序的海域管理。
 

  • 連絡人

    海域安全處洪挬論處長

  • 電話

    092746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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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艦艇於金門禁限制水域巡邏資料照片
海巡艦艇於金門禁限制水域巡邏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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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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