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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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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一、為培育優秀海洋事務研究人才,鼓勵各大專校院學生參與海洋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本會訂有海洋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重點摘述如下:
    • (一)補助對象: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非在職專班之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研究生,並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推薦者。
    • (二)補助研究標的: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技研究、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域安全、海洋觀光遊憩、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海洋污染防治等專題研究計畫。
    • (三)補助經費項目:
      • 1.研究助學金:每案補助提案學生新臺幣五萬元。
      •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等費用,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並得視計畫性質與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 3.管理費:學校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學校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每案新臺幣五千元計列。
  • 二、本會將衡酌各學校、地域、性別與各領域研究件數之衡平性酌予補助。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一. 補助事項:

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教育、海洋永續資源、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產業、海洋保育及海域安全等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相關計畫及活動。

二. 補(捐)助案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提出申請。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本會每年補(捐)助同一學校及民間團體,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四)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三. 補(捐)助經費用途及審查作業程序:
  • (一)每案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 (二)補(捐)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及器材租借為優先,其餘項目由本會視計畫需求擇定。
  • (三)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 (四)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 (五)本會各處室應依處務規程掌理事項及本處理原則規定審查申請案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捐)助單位。
發布單位:科技文教處
  • 一、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辦理海洋研究相關活動,本會訂有海洋委員會補捐助海洋事務研究活動作業要點,期能引導及活化海洋研究之風氣。其申請單位與補(捐)助標的如下:
    • (一)申請單位:
    1.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2.     國內公立研究機關(構)及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關(構)。
    3.     行政法人。
    • (二)補(捐)助標的:
    1.     海洋事務相關學術研究會議,如研討(習)會、論壇、座談會、工作坊及論文發表會等。
    2.     促進民眾對海洋研究或學術瞭解之活動,如研習營及研習活動等。
    3.     其他促進海洋事務學術發展之研究活動。
  • 二、為發揮補(捐)助之效益,業依據本會業務推展需要及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擬定當年度重點補(捐)助之研究議題,並函國內大專院校及相關研究機構,申請單位符合相關議題範疇者,將優先核予補助。
  • 三、本案採隨到隨審制,依申請單位來函先後順序與當年度預算經費情形辦理補助事宜。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處
  • 一、補助地方政府 強化救難能量
    本會於111年辦理「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提升區域警示與救生救難能量。
  • 二、擴增安全資訊 提供民眾查詢
    本會已建立「海域遊憩活動一站式資訊服務平台」,提供民眾查詢海域遊憩相關資料,並分別於110年1月21日及9月8日完成「風險海域劃設與管理策略研擬」研究與「離島海域遊憩活動場域風險等級劃設作業」,函發各主管機關參處。
  • 三、違規柔性勸導 精進救難裝備
  •        海巡署倘發現民眾於主管機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或《發展觀光條例》所公佈之水域遊憩活動禁、限制區域從事相關活動,將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以柔性勸導為原則,另配合主管單位提供有關行政協助工作,同時依行政院核定之「海域開放與發展計畫」,升級現代化救援裝備,提升救援效能。
發布單位:海域安全處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發布單位: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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